我的账户
星点互联

教育培训在线课程

亲爱的游客,欢迎!

已有账号,请

如尚未注册?

近年婚姻财产纠纷案件分析,关于离婚财产方面

0
回复
19673
查看
[复制链接]

37

主题

59

帖子

481

积分

管理员

Rank: 9Rank: 9Rank: 9

积分
481
发表于 2024-2-9 00:17: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现在很多人在日常生活中都会遇到各类法律问题,关于近年婚姻财产纠纷案件分析相信大家多少也还是听说过吧,下面和小编小美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审判分析   婚姻从表现形式上看,是双方财富、心理和生理的结合。

下面是我为大家分享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审判分析,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形式瑕疵遗嘱的效力认定   问题提出:实践中,由于立遗嘱人对法定的遗嘱形式要件不甚了解,或者由于疏忽,或者由于习惯等因素,导致遗嘱在形式上出现一定瑕疵,此时该如何认定其效力?   倾向意见:遗嘱属于要式行为,但法律规定遗嘱要式性的初衷即是为了确保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近年婚姻财产纠纷案件分析

因此,为保障遗嘱人的最终真实意思表示能够得以实现,对形式要件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果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能证明其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能够通过其他方式弥补遗嘱形式上的不足的,可认定遗嘱有效。

  祖父母立“公证遗嘱”将财产给孙子女,其性质为遗嘱继承还是遗嘱赠与?   倾向意见:法定继承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和顺序直接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人。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关于法定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的明确规定,孙子女、外孙子女并不在法定继承人之列,其继承祖父母或外祖母遗产的方式是代位继承或转继承。

因此,祖父母、外祖父母即使通过“公证遗嘱”的形式将遗产留给孙子女、外孙子女,其性质仍属于遗赠,而不是遗嘱。

  同时,根据继承法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接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打印遗嘱的性质认定   问题提出:打印遗嘱与传统自书遗嘱的更大区别是其主文内容由机器打印而成,由于难以判断是遗嘱人自己打印或由别人代为打印,实践中应如何认定其性质?   倾向意见:打印遗嘱不能笼统地认定为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其法律属性应当结合被继承人是否具有计算机操作能力、遗嘱形成过程等方面的证据来综合予以认定。

根据更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条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因此,对打印遗嘱,有遗嘱人签名,注明年、月、日,并能举证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如遗嘱人有计算机操作能力、有其他证据材料与遗嘱内容相互印证等,则可以认定为是遗嘱人的自书遗嘱。

  四、继承的'时效问题   问题提出: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未分割,法定继承人也未表示放弃继承。

之后有继承人提出分割遗产请求的,是否应适用时效规定?   倾向意见: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未分割且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视为接受继承,继承人的继承权已经实现。

其后产生的纠纷应为物权共有纠纷。

按照通说,物权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不论该物是动产或是不动产。

  五、恋爱期间购房的处理   问题提出:恋爱期间以结婚为目的购房,一方支付全部首付款,房屋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并以另一方名义办理贷款。

后双方未结婚即分手,如何分割该房屋?   倾向意见认为:根据案件查明事实,可以确认尽管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但恋爱双方有以结婚为目的共同购房的意思表示的,宜认定为共同财产,并根据双方的贡献大小对房产进行分割。

  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问题提出:夫妻共同财产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一方要求分割股权或相应的股权折价款,另一方既不同意分割股权,也不同意就股权价值进行协商。

若由于该公司经营不规范,法院委托的相关机构无法对公司价值进行评估,如何处理?   倾向意见:对离婚纠纷中涉及分割以一方名义拥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若双方同意以股权折价款进行分割,并可以通过协商或评估确认股权价值的,法院可据此判决非股东一方取得相应股权折价款;若双方不能就股权价值达成一致,也不能通过评估审计确定的,人民法院应首先就非股东一方经股权分割后能取得的份额情况征求公司其他股东意见,对股东的不同意见按照《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处理;若经书面通知,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亦视为同意 ,法院可就股权份额进行分割处理。

  七、离婚后,一方变卖尚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并用所得款项购房,另一方能否要求分割该房屋?其权利如何保护?   倾向意见认为:应当就原有夫妻共同财产价值进行主张,但不能要求分割该房屋。

对于原有财产的价值,可根据不知情一方的主张,以财产出卖时、提起诉讼时等时间点予以确定。

  八、婚后购房涉父母出资钱款的性质认定及处理原则   问题提出:父母出资协助子女婚后购房,有较明确的资金来往记录,在子女离婚后,父母起诉主张子女及其离异配偶共同归还款项。

父母持有的借条上只有自己子女一人签名。

父母主张为子女购房提供的出资是借款,子女的离异配偶则主张该款项是父母的赠与,借条系事后单方补写。

对此,应认定为借贷关系,还是赠与关系?由于借条上只有子女一方的签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   倾向意见:是借贷关系还是赠与关系,应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及查明的案件事实来确定。

在处理结果上,若确系父母赠与出资购房,离婚纠纷中分割房屋时可考虑一方父母出资事实,在份额上可适当多分;若认定为借贷关系,且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则在房屋份额分割时应考虑夫妻均等享有产权份额。

  九、婚姻效力认定问题   问题提出:《婚姻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重婚的”,婚姻关系无效。

如果重婚的情形在当事人提起宣告婚姻无效时已经消失,是否还要宣告婚姻无效?   倾向意见:更高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规定并未排除重婚情形,故如果重婚情形在当事人提起宣告婚姻无效时已经消失,法院对该申请不予支持。

;。

亲,!以下回答仅供参考。

(1)乙死后,甲与丙之间的婚姻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根据情况描述,甲与乙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甲隐瞒了已婚事实,并与丙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最终通过虚假证件和证明材料登记结婚。

在这种情况下,甲与丙之间的婚姻关系可能被认为是无效的。

通常,法律对于虚假结婚、隐瞒婚姻状况等行为都有明确的规定。

如果一个人在结婚时隐瞒了已婚状况,或者使用虚假证件或信息进行结婚登记,这样的婚姻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或无效婚姻。

在不同的司法管辖区和国家可能有不同的法律规定,所以具体情况可能需要咨询当地的法律专业人士。

(2)乙死后,甲是否有权继承乙的遗产?如果甲与乙之间的婚姻关系被认定为有效婚姻,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甲通常会成为乙的合法继承人。

在很多国家和地区,合法配偶通常都有继承遗产的权利,即使在没有立遗嘱的情况下,他们也可能自动继承一部分或全部的遗产。

但是,由于情况的复杂性,例如婚姻是否有效、是否有立遗嘱等等,更好还是咨询当地的法律专业人士来了解具体的继承权益问题。

综上所述,对于这样的复杂情况,更好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以便了解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权益。

法律规定在不同地区可能有所不同,所以建议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

单项选择题 1. 某甲与某乙已登记结婚,但未同居,也未举行婚礼。

之后某甲后悔与某乙结婚,进行下列哪种行为后,婚姻关系才能解除? A. 调解 B. 宣布婚姻无效 C. 离婚 D. 撤销结婚登记 答案:C 解析:除非一方当事人死亡,取得离婚证明的法律文书,始得解除夫妻关系。

2. 下列各项财产中,哪项财产在夫妻共同生活较长时间后仍是个人财产? A. 复员军人在复员时所得的医疗费 B. 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无法查清 C. 复员军人所的复员费 D. 婚前的个人财产,由双方长期共同经营的 答案:A 解析:这涉及共有财产的转化问题,根据更高人民法?quot;财产分割意见"复员时所得的医疗费不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所以医疗费仍是个人财产。

3. 因第三者介入而引起夫妻感情破裂,导致离婚的应如何处理? A. 调解无效,应判决离婚 B. 调解无效,可判决不准离婚 C. 调解无效,应判决不准离婚 D. 调解无效,可以判决离婚 答案:A 解析: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因第三者介入而引起的离婚,由有过错的一方提出离婚的,如原来夫妻感情融洽,感情尚未破裂,对方谅解,应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契裂,调解离婚无效,应判决离婚,但要分清责任和做好有关工作。

无过错的一方提出离婚。

经调解和好无效时,应准予离婚。

4. 王家有三兄弟甲、乙、丙,丙幼年时送给胡某作养子,丙结婚时,胡某为其盖了新房,后因失火致使该房屋被烧毁。

丙的生母就将自己的住房腾出1间来,让丙夫妇及胡某居住,不久丙的生母病故。

甲与乙要收回房子,丙认为自己有权继承母亲遗产,拒不搬出,依照法律规定,死者的遗产由谁继承? A. 甲和乙 B. 甲、乙和丙 C. 甲、乙、丙和胡某 D. 甲、乙丙及胡某 答案:A 解析: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养子女因收养关系成立,失去了对生父母遗产的继承机,而有权继承养父母的遗产。

5. 村民甲与妻子感情较好,但因其妻接连生了两个女孩而欲离婚,对此法院应如何处理? A. 法院不能判决离婚 B. 法院必须判决离婚 C. 法院调解无效,则判决离婚 D. 法院调解无效,可判决不准离婚 答案:D 解析:判决离婚的标准是感情确已破裂。

多项选择题 1. 张某死后,遗产包括1张100元的存折,1台电视机和一些旧家具。

张甲、张乙、张丙是张某的三个儿子。

因滑遗嘱,故三人经协商后,张甲继承了存折,张乙继承了电视,张丙继承了旧家具,一段时间后,王某向张乙出示了自己将电视借于张某的借条,张乙将电视还于王某,据此,选项中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 分遗产时张乙自愿要电视机,故无权要求张甲、张丙进行补偿 B. 张甲、张丙构成不当得利 C. 张甲、张丙应承担权利的瑕疵担保责任 D. 张甲、张丙应按其所得遗产比例向张乙进行补偿 答案:CD 解析:见《继承法》第33条,《民法通则》第87条。

根据上述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债务人一方人数为2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2. 某甲被宣告死亡,后又重新出现,法院撤销了死亡宣告,则会有下列哪些后果? A. 如甲妻尚未结婚,夫妻关系人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B. 如甲妻再婚,则夫妻关系已不存在 C. 如甲妻再婚后又离婚,夫妻关系可自行恢复 D. 如甲妻再婚后配偶又死亡,夫妻关系不可自行恢复 答案:ABD 解析:见《执行民法通则的意见》第37条。

该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

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发关系自行恢复。

3. 朱某生前曾与他的邻居签订了遗赠抚养协议,他的邻居尽了抚养义务,朱某还在他去世前10天留下一份遗嘱。

朱某去世后,他的女儿从远方赶回来,要求继承遗产。

下列有关失某遗产继承说法不正确的有哪些? A. 应当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 B. 应由按遗嘱,遗赠抚养协议,法定继承的顺序进行继承 C. 遗赠抚养协议有效,应先按遗赠抚养协议进行,接下来按遗嘱和法定继承进行 D. 应先由朱某的女儿继承,然后按遗嘱抚养协议和遗赠继承。

答案:ABD 解析:见《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不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 4. 胡某有一子名小军,30岁尚未结婚,胡某希望其子能与战友之女小丽结婚,于是在其临终前留下一份遗嘱,对自己的个人财产作了处理,其中一项为"有现金2万元,暂由小军乡亲保管,如小军、小丽结婚,由该笔现金由小军继承。

下列对胡某所立遗嘱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 涉及到现金2万元部分无效 B. 该部分无效是因为违反了遗嘱自由原则 C. 该部分无效是因为所附条件违法,侵犯了他的婚姻自由 D. 该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答案:ACD 解析:见《民法通则》第58条第(五)项,第60条。

5. 甲早年留学美国,后在美国开了一家公司,1982年回国定居,并将其在美国的大部分资产转移到中国。

甲有妻子,儿女9个且有许多曾帮助过他的挚友,因此为了对其死后财产有个妥善处理,先后立有数份遗嘱,1994年12月6日,甲因心脏病突发死亡,对其遗产应按下述哪些原则处理? A. 如果其数份遗嘱内容相冲突,应以其最后所立遗嘱为准 B. 如果其数份遗嘱中有一份是经过公证的,则以公证的遗嘱为准 C. 即使有数份遗嘱,也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D. 对于其遗嘱中没涉及的财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答案:ABD 解析:见《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另据该法第27条之规定,遗嘱未处分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二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 1、在本案例中,明显的是女儿张丙没有继承人,应该是更先死亡的,至于父亲张乙和母亲王某系辈分相同,故同时死亡。

2、《继承法》第十条规定了之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之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之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在本案中,王某的父母已死,女儿张丙比她先死,丈夫张乙与她同时死亡,即没有之一顺序的继承人,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的丁某当然有权继承。

3、张乙与王某系夫妻,20万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各自10万。

张乙的10万元由他的父母继承,王某的10万由她的弟弟丁某继承。

以上就是律律关于近年婚姻财产纠纷案件分析的相关内容,不知道大家有没有了解清楚呢?

本帖子中包含更多资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注我们
在线法律师咨询

客服电话:400-234-9000

客服邮箱:vip@seodax.com

周一至周五 9:00-18:00

黑龙江律师事务所:西城区中环路16号服务研发中心3号楼

律师事务所计 - 引领行业人才培养!

在线律师咨询网站 X3.4© 2001-2024 金牌律师网